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2025年9月9日第十七届147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废止《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春府办〔2014〕1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春府办〔2014〕11号)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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