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2025-12-31 18:37:47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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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2025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届1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决定修改《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春府〔2021〕34号)部分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集中处理本辖区的病死畜禽,同时可接受处理其他县、区的病死畜禽。二是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建设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或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化尸池、焚烧炉、沼气池等),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可分散建立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二、将《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完善病死畜禽收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根据其处理能力、辐射范围等因素,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负责到收集点收集辐射区内的病死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春府〔2021〕34号)一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春府〔2021〕34号)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5〕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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