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经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市区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春城、河西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履职尽责,相互协调配合,落实好禁燃各项工作。
(一)市应急管理局:科学规划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联合市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清理市区禁燃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经营行为。
(二)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会同市城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
(三)市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燃教育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燃规定。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市区禁燃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禁燃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负责市区禁燃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燃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六)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燃宣传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七)市市场监管局:向市区内新开业企业、商户宣传禁燃规定,告知新开业企业、商户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八)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区巡查督查力度,依法处理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禁燃宣传工作。在公共场所(如广场、公园等)设立永久性禁燃宣传牌。
(九)市供销社: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向无证经营户批发烟花爆竹。
(十)市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禁燃工作。
(十一)春城、河西街道办事处:负责督导社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等加强禁燃工作的日常宣传、引导和监督,广泛深入宣传禁燃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主动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条 阳春市市区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具体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
东由人民桥沿城东大道接阳春大道(含西边沿线建筑),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敏捷地产、恒生壹号广场,沿S539线、绿道(含以上村、厂和小区)、登山道(含东湖公园、明珠花园、锦湖花园),沿阳春一中、碧桂园、博泰实验中学,沿马鞍山水系、阳春大道至阳阳铁路桥为界;南由阳阳铁路桥至阳春南高速出口,沿春南大道大岗脚工业园区、春江大道、产业开发区新吉片区、阳春四桥往西,沿新吉大道至G325线、阳阳铁路桥为界;西由河西街道斧头岗村,沿三茂铁路北上经沙河村,往西至崆峒加油站,再往北经阳春货场(含以上厂和村),北由合岗鸡岭坡村沿Y226线至莲平路,由春州大道(含道路北边沿线建筑)往东过漠阳江三桥至河东,沿东沿江路至人民桥为界。
结合农村习俗和阳春市城区范围的实际,在上述市区禁燃区域内,还未列入城市规划和统一开发的个别农村自然村(城中村),暂不列入禁燃范围。具体村寨(城中村)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局和春城、河西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禁燃区域内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运输烟花爆竹经过市区禁燃区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通过。
第五条 在市区禁燃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和全市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由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罚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738103、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有关单位对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6〕2号
附件
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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