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2-08 17:28:31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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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3日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2

  1.4 预案体系3

  1.5 工作原则3

  2. 组织结构和职责4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4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5

  2.3 专家咨询组5

  2.4 监测预报组5

  2.5 督导组5

  2.6 工业应急组6

  2.7 城市扬尘应急组6

  2.8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7

  3. 预测预警7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7

  3.2 预警8

  3.2.1 预警分级8

  3.2.2 预警发布8

  3.2.3 预警调整9

  3.2.4 预警解除10

  4. 应急响应10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10

  4.2 应急响应启动10

  4.3 响应措施11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11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13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15

  4.4 应急督导17

  4.5 应急终止17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17

  5.1 信息发布17

  5.2 信息报送18

  5.3 总结评估18

  6. 应急保障19

  6.1 人力保障19

  6.2 资金保障19

  6.3 物资保障20

  6.4 通信保障20

  6.5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20

  6.6 医疗卫生保障20

  6.7 制度保障21

  6.8 执法保障21

  7. 预案管理21

  7.1 宣传培训21

  7.2 预案演练21

  7.3 责任与奖惩22

  8. 附则22

  8.1 修订与完善22

  8.2 实施22

  附件

  1.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24

  2.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5

  3.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30

  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1〕89号)精神,建立健全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

  《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阳府办〔2008〕44号);

  《阳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阳府办〔2016〕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1〕89号);

  《阳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春府〔2008〕67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春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气象、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影响空气质量的各类污染源排放。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阳春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顺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 组织结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公室协调生态环境方面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阳春供电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2。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督导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和机动车排气应急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广东省、阳江市设立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健康等领域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总结评估及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2.4 监测预报组

  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站、市气象局组成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 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6 工业应急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开展相应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2.7 城市扬尘应急组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

  (1)监督落实相应区域内堆场覆盖、喷淋等措施;

  (2)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搅拌站和渣土消纳场开展相应的停工、暂停生产等措施;

  (3)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4)负责对各类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的控制与检查;

  (5)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

  2.8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

  (2)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

  (3)落实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

  (4)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5)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6)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预报。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会商。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情形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预警通知。

  黄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发布对象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省级、区域或阳江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预警的解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类,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2.5及PM10)、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依法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建议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黄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城区施工工地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粉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在市城区主干道路和易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道路湿润。

  ④其他措施: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2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市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对大型企业、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建成区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橙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其他措施: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市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

  ②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③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④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3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①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加强城市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②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红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④其他措施

  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4 应急督导

  市领导小组督导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5 应急终止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等。

  (2)信息发布的组织和形式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信等媒体或平台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各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收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每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阳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资金的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及财力等实际情况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通信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6.5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应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6.7 制度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8 执法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遗撒、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共同做好污染天气期间的执法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修订与完善

  (1)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市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和完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3)各镇(街道)应于每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2.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分工表

  3.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1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级别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预警分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附件2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和各街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阳春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阳春市政府向阳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4)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2)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

(4)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

(5)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

(6)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处置,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发改局

协调天然气、电力、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以及成品油经营监管;组织电力行业重点企业制定实施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以及成品油经营的监管。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本地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及时汇总各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成员单位

市科技局

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大气重污染技术与设备的研发。

市工信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启动期间,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各地限产、停产措施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

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配合做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人社局

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本地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露天矿山及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市住建局

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强化施工扬尘的监管,定期更新施工工地扬尘源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期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码头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水务局

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

成员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农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督促各镇(街道)、村落实责任,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实施锅炉环境保护标准、使用登记和安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普查、核实锅炉新增、淘汰情况,及时更新锅炉清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和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控制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对在市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行为制定所需采取的措施、方案,以及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保洁、加大洒水、喷雾力度等的措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市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渣土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督导查处在市中心城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生物质焚烧等行为。

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及时汇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分析与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阳春供电局

会同市发改局做好电力调配及临时增加市外电力的采购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

负责保障大气重污染信息传递、报送以及相关部门、个人通信线路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乡、镇、村秸秆燃烧;新民居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专家咨询组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总结评估及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阳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督导组

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工业应急组

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开展相应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城市扬尘应急组

监督落实相应区域内堆场覆盖、喷淋等措施;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搅拌站和渣土消纳场开展相应的停工、暂停生产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负责对各类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的控制与检查;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1)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

(2)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

(3)落实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

(4)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5)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6)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附件3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预警响应级别

污染源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内容

III级应急响应

移动源

①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②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

③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

④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工业源

①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黄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扬尘

①主城区施工工地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粉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等。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在市城区主干道路和易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④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道路湿润。


其他

①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

②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③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II级应急响应

移动源

①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市城区。

②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对大型企业、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④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⑤建成区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工业源

①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橙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扬尘

①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其他

①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②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③市区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I级应急响应

移动源

①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

②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

③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

④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⑤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⑦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

⑧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⑨加强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工业源

①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红色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扬尘

①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②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其他

①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②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③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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